2006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有关创业服务申报说明

来源:市经信委   日期: 2009-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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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

资金有关创业服务的申报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868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中央财政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了创业服务业务。现将创业服务的申报说明如下:

一、支持重点

继续择优支持北京市石景山区、吉林省吉林市和通化市、黑龙江省伊春市、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漯河市、陕西省西安市经认定的创业服务机构。择优支持经认定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有一定的创业服务基础和地方配套能力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

二、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包括:创业指导、综合服务。创业指导指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提供的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项服务;综合服务指为创立2年内的新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项服务。资金补助以本年内开展的综合服务为主。

三、申请补助的具体要求

1、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根据日常服务情况,认真填写《创业服务登记表》(见附件4)。并选择《创业服务登记表》中符合补助范围要求的服务内容,填写《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见附件3)。并于95日前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2、重点支持城市、创业基地所在省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创业服务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申请补助资金额的建议,并按发改办企业(2006868号文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创业服务补助申请纳入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统一申报;

《创业服务资助经费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附件3

原始的《创业服务登记表》(附件4

四、加强资金申报的监督与管理

1、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申请资助的服务机构和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的资质、服务真实性、收费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提出申请补助资金额的建议。

2、请按照发改办企业(2006868 号文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制度,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适时对重点支持的机构、基地进行抽查,跟踪了解资金使用效果。同时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及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121日前将《创业服务工作总结》(附件5)报中小企业司。

联系人: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 陈滨
电话:01068535643
邮箱:qingf0012@sina.com

附件1创业服务资助经费汇总表

附件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汇总表

附件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附件4创业服务登记表

附件5创业服务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