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   日期: 2011-08-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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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工)信委,各有关单位(机构):
    为做好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强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拟选择一批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规范的机构,承担我委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请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国家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优先推荐);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国家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业务2年以上);本省市州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
    (二)本机构具有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较高的节能技术水平。
    (五)本机构原则上应从事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的编写或评估。
    二、申报材料
    节能评估机构应申报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节能评估机构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非本省注册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提交其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六)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请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单位(机构)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我委节能处。
    (二)经审核后,我委将分批公开向社会推荐有节能评估能力的机构名单,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三)各市州经(工)信委要认真组织本市州相关机构的申报工作,以便下一步开展相关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联系人:沈 勇,联系电话:0731-82212012
    通讯地址:长沙市五一中路351号省经信委节能处
    邮编: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