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经企业申报,市州经信委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现将通过认定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对下列企业产品有异议,请在十天之内实名如实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