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省工信厅   日期: 2018-12-25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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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促进我省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2018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201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上述背景下,我厅启动《实施细则》编制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实施细则》的起草编制工作,我厅依据国家办法,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实施细则》起草小组,会同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深入调研。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于2018年10月20日完成《实施细则》初稿编制工作,12月3-13日,充分征求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纳,形成《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共28条,分总则、机构管理、评价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章。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7条,主要是对评价管理的制定依据、目的意见、适用范围、概念解释、评价原则和评价结果运用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基本沿用《办法》“总则”有关表述,结合我省实际对个别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机构管理”。

本章共6条,主要是对推荐的评价机构的概念、条件、申报程序、发布以及评价报告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要求,增加了境内注册、职称要求、场所设施、社会保险及信用记录等条件。

第九、十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细化了评价机构申报发布程序要求。

(三)关于“评价程序”。

本章共7条,主要是对评价资料、评价内容、评价报告要求,以及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和地市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评价资料中增加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将评价报告备案单位及公布报告有关信息的单位由国家《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本章共6条,主要是对监督管理权限、推荐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公众监督、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小组,指导协调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增加“(三)故意泄露被评价企业商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按时完成评价工作的”和“不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总结的”三类情形。

第二十三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增加评价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条款。

(五)关于“附则”。

本章共2条,主要对《实施细则》解释单位及开始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