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8〕4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审批(核准或备案)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材料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批复文件、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竣工决算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需提供经审批的调整文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已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第六条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日期,投资情况等。项目验收前,应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及投资效果。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土建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
(四)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及项目建设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九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后六个月时间内向省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1),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据此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组织单位应成立由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小组应当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鉴定意见,填报《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2),并提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验收主管部门据此做出验收结论,并向企业发出《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置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请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再安排引导资金项目,并对项目单位及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对于该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余额将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验收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单位按照《验收鉴定书》的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专项资金投向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按《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置。
第十六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余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