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经投资〔2009〕70号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精神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8〕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2009年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2009年引导资金拟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支持“双百”工程重点项目、“四千工程”重点项目及有色金属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汽车、工程机械整机及关键零部件重点项目,轨道交通、电工电器等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项目;
(二)冶金、石化、建材、轻纺、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升级重点项目;
(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资源勘探、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
(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
(五)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点项目;
(六)承接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项目,与我省优势产业配套、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产业领域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
(七)重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创业基地等重点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符合2009年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的要求,项目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投资额较大,并已开工建设。
三、申报项目数量
按照突出“新型”、突出重点的原则,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大项目、好项目的引导作用,各市州申报项目不超过5项,“3+5”地区各市申报项目不超过8项。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直接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其他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五、申报材料要求
各项目申报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好企业及项目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格式》(附件1)提供项目申报材料。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在联合行文上报时,需提供较详尽的关于各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六、上报方式和时间
2009年引导资金项目实行纸质材料和网上同步申报。每个项目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勿采用文件夹装订或加塑料封面)一式2份报省经委。各市(州)经委、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及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6份,分别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各3份。
同时,各企业还必须通过《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www.hnjmw.gov.cn:8080/ydzjsb)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各级经委(局)、财政局要督促或帮助项目承担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网上填报和提交工作。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七、工作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科学筛选,切实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对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推荐上来,使支持项目能更加有效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
省经委联系人:马天毅,唐勇
电 话:0731-2212492,2212585
E-Mail:abc2212144@126.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熊建祥,王娟
电 话:0731-5165175,5165173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格式
2、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