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市经信委   日期: 2009-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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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湘经科技[2005]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企业进步,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经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第六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必须是本省同行业的优强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竞争优势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企业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程序:

1、企业向当地经委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市州经委或行业归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

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省经委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必要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复核。

4。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5、省经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6、列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由省经委发文认定,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要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当地经委,其中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报省级行业归口部门并抄送当地经委。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等。

2、数据初审。当地经委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委(一式二份)。

3、数据核查。省经委组织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省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约企业。

第十四条 省经委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一次评价得分 65分(含 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当地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5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十八条 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对特别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经委负责辅导并向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推荐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

附件二: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doc

附件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doc

附件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