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   日期: 2010-0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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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经投资〔2009〕463号

 

各市州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发〔2009〕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 〔2009〕12号)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查〔2009〕2647号)要求,现就全省经委系统全面开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的排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对2008年以来由各级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项目。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检查,对已经开展督促检查的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不列入本次排查范围。
    二、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审批、核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市场准入标准;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备案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土地预审、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但已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问题。
    (二)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是否严格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
    (三)审批、核准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审)论证。
    (四)审批类项目在审批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五)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七)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
    三、本次排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的方式。2010年1月底前,由各级经委对照上述排查的重点内容对本单位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逐个进行自查自纠。2010年2月至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请各市州经委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明确的排查的主要环节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县(市、区)经委(经济局、工业局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县(市、区)逐级上报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经委系统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并将自查工作总结连同项目审批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于2010年1月22日前报我委投资处。
    五、对于由各级经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地方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附件:项目审批排查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省经委投资处   唐勇  (0731)82212492
            电子邮件:         abc2212144@126.com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