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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证明材料,现场混装作业系统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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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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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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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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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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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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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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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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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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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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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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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安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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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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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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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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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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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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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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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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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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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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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身份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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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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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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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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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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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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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国际、国内协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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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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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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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协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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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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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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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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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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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或电磁环境测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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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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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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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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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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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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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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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频率使用许可证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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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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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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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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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工信部、省工信厅,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交通部海事部门等及其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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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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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准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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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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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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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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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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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通信设备入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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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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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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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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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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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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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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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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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或电磁环境测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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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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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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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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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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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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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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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准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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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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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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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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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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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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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通信设备入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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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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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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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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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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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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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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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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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或电磁环境测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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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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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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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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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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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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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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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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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有害干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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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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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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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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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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