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 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事项类型 |
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
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行政许可 |
2 |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
省工信厅 |
市工信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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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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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省工信厅 |
自备(安评机构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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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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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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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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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事项类型 |
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申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省工信厅 |
省工信厅 |
行政许可 |
9 |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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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安全投入资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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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资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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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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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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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材料,上岗资格证书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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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伤保险材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16 |
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证明材料,现场混装作业系统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
申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省工信厅 |
自备 |
行政许可 |
17 |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材料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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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 |
省工信厅 |
自备(安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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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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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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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省工信厅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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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身份证(个人)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市工信局 |
市场监督 |
行政许可 |
23 |
无线电频率国际、国内协调证明材料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以及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市工信局 |
需协调的对象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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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市工信局 |
申请人自备或电磁环境测试机构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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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委托(办理)授权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法人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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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无线电频率使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频率使用许可证照的复印件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
市工信局 |
政府部门(工信部、省工信厅,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交通部海事部门等及其授权机构) |
行政许可 |
27 |
卫星网络准入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
市工信局 |
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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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卫星通信设备入网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
市工信局 |
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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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市工信局 |
申请人自备或电磁环境测试机构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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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委托(办理)授权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法人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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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卫星网络准入的证明材料 |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
市工信局 |
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
其他行政权力 |
32 |
卫星通信设备入网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
市工信局 |
卫星网络经营管理单位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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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市工信局 |
申请人自备或电磁环境测试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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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委托(办理)授权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申请人法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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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
处理有害干扰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
市工信局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 |
附件2:
证明事项统计表
单位 |
证明事项总数 |
涉及群众的证明事项总数 |
涉及企业的证明事项总数 |
涉及的行政事项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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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4 |
14 |
6 |
填表人:罗平 电话:1587300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