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权益保护篇

来源:市工信局   日期: 2025-06-1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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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增强中小企业信心,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第八章),含有七条10款(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重点从保护合法权益、征求意见及维权机制、行政许可、拖欠贷款解决方法、“三乱”、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等做出规定

一、合法权益受保护

五十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解读:现阶段不同所有制企业权力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恶意拖欠货款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侵害中小企业及其所有人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对弱势地位,国家要求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来讲,要求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涵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和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等新型民事权利,以及受到保护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名誉、荣誉等利益;要求中小企业与其他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主体不得违法违规侵犯中小企业权益。   

二、征求意见及维权机制

五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解读:针对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职能部门不了解中小企业的实际问题,中小企业遇到问题不知道向谁反映的现象,畅通中小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就非常有必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听取中小企业意见,确保管理部门与中小企业加强沟通、职能部门与中小企业信息交流畅通,使中小企业能够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职能部门。此外,针对部分中小企业遇到不当行政行为缺乏投诉渠道或很少采取行政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现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公布联系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时答复,便利中小企业被有关单位侵权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问题反映给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与行业组织,再由以上部门与行业组织将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协助解决,以帮助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解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实施权限合法、实施程序合法、行政许可范围与条件合法等要件。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化,取消行政许可进程加快,企业逐步“松绑”,我国市场活力得到显着增强。针对部分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监督的不当行为,要求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针对部分政府部门在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等现象,要求限制政府部门滥用行政许可权行为,明确禁止常见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以达到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释放市场活力目的。

四、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资金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解读:据中小企业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拖欠货款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之一般采取批量采购方式,拖欠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数额一般较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带来巨大压力,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有关账款。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拖欠款并请求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三类。其中,赔偿损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最多择一适用;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与赔偿损失并处。损害赔偿总额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作为最高限额。

五、禁止乱收费、乱收款、乱摊派

五十四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解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简称“三乱”)是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影响较为恶劣的三种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依据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思想,收费一旦超出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公布的涉企收费清单即为违反法律法规,所以要求相关单位向中小企业罚款的行为必须在得到法律授权后才可为,从而堵住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此外,中小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有权拒绝,对“三乱”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于“三乱”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进行举报;同时,中小企业认为行政机关行为涉及“三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解读:鉴于国家机关和部分具有被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担负着大量政府下放的权利和市场功能,但由于管理不规范、运行不透明、监督不严格等原因,出现滥用职权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基于此,新法首次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上升为法律,要求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并主动公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此外,对相关单位和行业组织如扩大收费标准、强制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以规范有关单位和行业自律组织行为。

七、规范涉企执法检查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解读:针对中小企业反映,涉企监督检查存在次数较多、流程不规范、检查人员自由裁量权大和部分地区以检查为手段设置贸易壁垒等问题,由此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构建实施有据、制度完善、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涉企检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求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此外,鉴于部分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范围交叉、检查内容重叠的现象,为了减少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节约行政成本,要求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