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市场开拓篇

来源:市工信局   日期: 2025-05-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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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逐渐形成了立足国内、走向世界、争创品牌的战略意识。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生产、营销、研发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对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市场开拓内容规定包含在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重点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境外市场开拓和境外投资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十八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解读: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存在天然劣势,因此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就要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即建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对各类企业统一的监管制度,并通过统一的监管部门来执行;此外,要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即中小企业凡是负面清单管理以外的行业,都可以依法平等地进入相关市场,从而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十九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解读:优势互补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协作关系的基础,表现在:大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可发挥自身的龙头带动作用,搭建各类创业创新平台,与配套的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分工、服务外包,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并进新格局;而小企业拥有体制机制灵活和“专精特新”发展优势,可利用比较优势为大企业、产业链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从而与大型企业建立紧密协作关系。鉴于国际成功经验,我国坚持发展大企业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形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发展态势,带动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其成为大企业的依托和基础,最终达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目的。

三、政策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解读: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购买力非常大,对企业具有极大影响力。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是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在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要求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负有预算编制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明确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后再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此外,鼓励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推动合作交流、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解读:随着“一带一路”和“互联网+”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但如何防范国际市场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在出口竞争中提高竞争力,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政府要积极制定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出口能力,尤其要重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开拓国际市场中主要面临的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问题。此外,中小企业在开拓境外市场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信贷资金是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手段,而国家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工作义不容辞。

五、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

四十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解读:当下,中国境外投资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而境外投资要求在用汇和人员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才能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尤其,中小企业在使用外汇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劣势明显,且在参加国际合作、商业谈判、展览展销中不可避免需要人员出入境审批,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倾斜。此外,要在出口能力上居于领先地位,还需要培育众多出口导向型的中小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出台系列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境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并购、参股境外创新型中小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