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新驱动是世界大势所趋,发展形势所迫,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活力之源。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创新支持篇内容涵盖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从创新政策支持、支持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参与科研军民融合和标准制定、鼓励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支持创新服务机构、产学研合作等六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创新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解读: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而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活力之源,不能仅限于开展技术和产品创新,也要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具体来讲,要求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推动分布式、网络式创新;要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以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此外,要求对中小企业新购进研发设备、仪器或固定资产或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等给予固定资金加速折旧政策优惠,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支持应用现代技术手段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解读:中小企业是新兴产业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应用新技术的主力军,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是提高中小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互联网+小型微型企业”专项行动,带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涉足信息化,然而中小企业整体信息化水平还存在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基于此,国家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务,打造移动互联网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孵化器,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鼓励发挥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此外,支持中小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改造生产制造方式、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优化市场营销等。
三、参与科研、军民融合和标准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解读:目前,仍然存在科研经费“偏爱”科研院所和大企业,“民参军”标准分割、信息不对称和程序壁垒及大企业掌控标准制定等问题。基于此,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研项目实施,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联合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构建向中小企业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向社会定期发布推广和限时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结成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重点要求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引导国防科技成果加速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研发生产和维修领域等;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重点要求优势企业通过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方面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支持协助中小企业建立标准化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标准化发展策略、标准体系等。
四、鼓励知识产权开发、利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解读:中小企业提供全国大约70%的发明专利,已经成为我国创新主体,然而面临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维权难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帮扶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重点支持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托管,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对科技人员绩效考核的重点,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低价向小型微型企业许可或转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中小企业予以合理的资助和奖励,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境外合作和海外维权等;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重点支持通过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国家支持通过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及复审费等专利收费减缴,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五、支持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解读: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面临缺信息、缺人才、缺资源难题,导致其在创新过程中困难重重。而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广泛应用,带来创新周期缩短及开放协同、跨界融合等创新活动增多,对中小企业整合外部资源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国家鼓励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创新服务。服务机构既包含专注于某一类创新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也包含涵盖多类型创新服务或提供创业创新综合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等。此外,国家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支持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形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并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解读:鉴于中小企业是增加就业的主体,也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容纳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管理提升都离不开高素质人才支撑,对高校毕业生需求较为旺盛。由此,国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重点要求各地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并主动组织中小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鼓励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向中小企业有效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鼓励高校及研发机构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引导支持科技人员可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