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融资促进篇

来源:市工信局   日期: 2025-04-0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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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促进的条文在第三章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主要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普惠金融、信用担保、保险、征信评级等角度进行全方面规定。

一、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十三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解读: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的宗旨和根本目标,而金融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金融机构将追求经济利益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将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国家要从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壁垒、完善社会征信系统、优化支付清算体系、自主研发科技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此外,金融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就要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和流动性基本稳定,将更多金融资源配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设施的监管。

二、央行政策支持

十四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解读:货币政策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影响到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来源。在坚持当下稳健的货币政策导向下,金融机构要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加强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放。此外,基于我国货币投放总量已经很大,未来打通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最后一公里”是关键,要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提高资金周转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效率,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同时要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及产业、投资、消费、外贸、价格、监管等政策的协调配合。

三、差异化监管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解读:鉴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高成本、高风险、缺担保、低收益等特点,及金融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现状,必须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有别于大企业、大客户信贷的差异化监管,主要包括优先受理和审核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申请、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化的授信管理、对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等。此外,针对长期以来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低配或不配的经营导向,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高小微金融业务规模和所占比重,释放更多信贷资金,确保金融资源真实高效进入实体经济。

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解读: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开发和创新适应性强的小微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实行差别定价,创新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要素,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方式等。此外,政策性金融要承担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责任,重点要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和配套政策,加强在中小企业转贷、贷款担保、贷款保险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面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协作,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探索由政府部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组成的多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体系。 

五、普惠金融

第十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解读: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特点决定了其融资更多要靠贴近基层的社区和中小金融机构,由此国家鼓励新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或新增网点,覆盖县乡基层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和领域。鉴于小微金融较强特殊性,要求推动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或小微金融专营机构,以便于考核评估、审慎监管及设置风险“防火墙”;国家大型商业银行必须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探索采用事业部、小微金融中心、子公司等形式,整合内部资源配置向小微金融倾斜。针对县乡基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要求地区性中小银行扎根基层、立足于本地区,积极为所在地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六、直接融资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解读:直接融资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散银行压力和风险、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目前国家已形成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未来在股票市场要加快“注册制”改革、提升退市便利性、畅通转板通道、推动非主板建设及大力发展海外市场,在债券市场要创新债券品种、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发展私募债券市场,并创新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及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模式。

七、担保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解读:当前广大中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缺少国内信贷机构所要求的不动产抵押以及担保公司的第三方保证,而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得不到有效利用。鉴于国际上成功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中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特点和融资需要,要求国家健全完善融资担保法律,建立全国统一、基于互联网、覆盖所有担保交易的登记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主要担保品的融资担保。

八、应收账款确认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解读: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降低核心大企业供应链成本,从而实现多方互利共赢。凡是为获取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与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在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融资担保时,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与该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以便顺利获得担保融资。此外,国家鼓励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通过电子化的融资服务平台,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2013年组建的应收款融资服务平台,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九、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解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责任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为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性信用担保服务,同时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本地区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具体来讲,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渠道出资的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担保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等。

十、保险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解读:充分发挥保险特有的融资增信功能,推动保险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发展,要求保险公司重点以创新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并积极引进国外成熟保险产品方式来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以搭建便利化的投保平台、加快理赔进程等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以延伸经营网点至县城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集中地区、提高对优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承保额度、推动银保双方信息互通互联等方式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十一、征信业务和第三方评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解读:征信作用在于防范信用风险、服务其他授信市场、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有效揭示风险。发挥征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要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加快联通和共享税务、工商、质检等关于中小企业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资源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及应用,并构建守信收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评级发展滞后,国家鼓励并促进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并要求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评价方法体系、培育本地权威评级机构、规范评价收费标准、加大评级宣传等解决信用评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