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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解读
编稿时间:2020-12-15 11:14 来源:市工信局 作者: 浏览量: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增强法规可操作性,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依据,对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幅度很大,将原法由7章扩展到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主要内容的修订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从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设置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保障措施,需要在我省实施办法中予以具体化和本地化。
    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6年7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改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发展面临成本负担较重、融资难融资贵、创新转型压力大、市场开拓难等诸多困难,原《办法》部分内容较为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支持力度不够,已经不能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近几年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企业面临“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要切实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六大方面共23条政策措施。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勉励湖南着力打造“三个高地”、担当“四新”使命。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修订原《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指示精神、党中央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通过原《办法》修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吸收进法规形成长效机制,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法治保障,能够进一步充分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新时期我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修订过程
    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后,我省立即启动《办法》修订工作。2018年申请将《办法(修订)》纳入省政府三年立法计划,2019年纳入立法计划重点调研论证项目,2020年纳入立法计划出台项目。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市县政府、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商会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提交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认真组织审查修改、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协调会,反复修改完善。2020年4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办法(修订草案)》。
    《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到省人大后,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多次开展立法调研,赴市州实地调研,召开省直部门立法座谈会、中小企业立法座谈会等,听取各方面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在2020年6月、9月、11月三次进行分组审议,不断修改完善法条内容。在第三次审议,即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办法》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历时近三年的修订工作圆满完成。
    整个立法过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既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衔接,又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新时期新要求,充分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三、主要变化及亮点
    新《办法》由原来的31条扩展为36条,内容涉及基本制度、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人才建设、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府责任。《办法》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创新能力不足、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市场开拓难、人才缺乏、发展环境不优等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方法。《办法》有将近80%的条款是从政府或政府部门角度,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促进中小企业的具体责任,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二是进一步明确法规贯彻落实主体责任。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规实施责任主体如果界定不清,容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办法》从地方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两个层面明确法规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相关条款能够明确到具体实施部门的都予以明确,切实保障法规有效组织实施。在地方政府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在政府组成部门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三是加强人大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这是我省修订《办法》的一项创新,其他省份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这样的条款。
    四、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财税支持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并规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投资基金“着重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高成长中小企业”。细化税费政策落实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通过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就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予以阐释,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二是完善融资促进措施。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办法》关于这个问题的篇幅最长,条款最多,共提出了8条具体措施。在工作机制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产融合作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依托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产融的精准对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产融合作白名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差异化支持白名单中小企业融资。建立白名单机制,在全国是首创。在金融机构支持方面。提出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展金融服务;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同时,还明确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信贷业务重点,纳入内部考核。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创新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另外,在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方面,也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吸收了很大一部分优秀的工作成果,给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方位帮助。
    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离不开中小企业创新。《办法》从三个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建立中小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地、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快工艺、产品、商业模式和管理等创新。支持产学研合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本单位领域相近的中小企业兼职以及带创业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在职或者离岗创办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对中小企业申请国外专利或者国际商标按照规定进行补助;支持中小企业质量品牌建设,支持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是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企业参与境内外重点展会给予补贴,加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服务,加快通关便利化。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扣除”。
    五是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建设。《办法》从中小企业不同人才需求维度出发,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全面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在鼓励人才引进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分层分类为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住房、社保、子女入学等高效便捷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支持人才培养培训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支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对口办学,开展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以及社会民办培训机构,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六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是《办法》立法的重要宗旨。《办法》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中小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并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八种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并健全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专门公开渠道,听取和收集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和答复。简化审批流程。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改革和区域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制度,简化中小企业项目审批的程序和要件,保障中小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开展环境评估。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估情况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措施等方面,《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也作了重要的补充与细化。对建设和创办创业载体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给予资金补贴,加大中小企业项目用地等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下阶段,随着《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法治保障“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加快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强动能、释放更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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