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 综合法规科   日期: 2015-04-1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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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7日

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本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本委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科室提出听证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主任决定。

"   第五条 本委决定举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综合与法规科会同承办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综合与法规科会同承办科室根据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听证方案。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参与听证会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代表、承办科室、综合与法规科和纪检监察室有关工作人员、旁听人员等。

听证主持人、承办科室、综合与法规科和纪检监察室有关工作人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直接参与该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 本委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委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代表的,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举行前10日,承办处室应当告知听证代表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承办科室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代表依次陈述;

(五)听证代表之间、听证代表与承办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主持人小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委提出申请。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

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处室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会公告的发布途径;

(二)听证代表的构成情况;

(三)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

(五)听证代表意见采纳的情况、未采纳部分及不能采纳的理由;

(六)其他有关情况。

承办科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委务会。

第十七条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是委务会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科室应当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代表单方接触。

与行政决策相关的处室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