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干部队伍活力,努力营造一心一意干事业、全力以赴促发展的想事干事成事浓厚氛围,凝聚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好干部标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要求,看重忠诚、看重实干、看重担当、看重干净、看重基层。注重选用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基层干部,以及在急难险重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中敢于担当、干事成事、口碑良好的优秀干部。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将优先选拔进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党委书记经历的要达到50%以上,特别要选优配强党政正职。对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必要时可进行公开选拔。并大胆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使用。对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想事干事成事的优秀干部,大胆破格提拔。
第二条 加大干部交流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安排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贫困地区、急难险重岗位任(挂)职;定期选派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单位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交流任职;争取上级支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加大市直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层骨干横向交流力度,择优选派干部到园区、港区、企业、信访部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任(挂)职。
第三条 建立重点工作表扬嘉奖制度。对在增长极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和其他重点工作中措施有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适时通报表扬。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每次可加计5分;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单位当年被通报表扬2次以上的,评优比例可提高至20%。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和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被通报表扬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条 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市委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领导干部等评选活动,不断挖掘身边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推介,树立党政干部的良好形象,形成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优化职数和编制设置。支持各类领导职务职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应配尽配。对全市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实行统筹管理、统一调配。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党政分设和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公务员队伍等相关政策。在政策范围内,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调剂使用编制,向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单位和基层一线倾斜。积极探索实行周转编制管理办法,机构编制部门从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编制,用于支持结构性人员需要或承担中心工作任务多、急需用人的满编单位,编制使用到期后予以收回。
第六条 进一步提高干部待遇。加快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县处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按规定提高公务员评优记功奖励标准,嘉奖标准为800元,记三等功标准为1500元,记二等功标准为3000元,记一等功标准为6000元。加大市县两级绩效考评奖励力度,拉开奖励档次,规范奖金发放,绩效奖金标准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财力进行动态调整。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干部在乡镇工作时间长短,每月最高可给予500元的工作补贴;条件特别艰苦的乡镇,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在正常晋级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级别。推进巴陵人才工程,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20名左右扎根基层的优秀人才,每人给予1万元生活资助。
第七条 强化干部能力培训。加大投入,提升层次,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重点项目和“巴陵名师讲堂”,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切实加强关键领域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培训。支持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进修,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学习时间上予以保障,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硕士)学历(学位)的,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学费补助。
第八条 营造干事宽松环境。支持干部依法依规履职,除中央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设置的“一票否决”事项外,不得对下级增设“一票否决”事项。严格控制会议,大力精简文件,让干部集中精力想事干事。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对非主观原因且无徇私枉法情形的失误,宽容对待,给予改正机会;对一般性的偏差,帮助总结教训、改进完善、免予问责;对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且上级未明令禁止的做法,给予支持。
第九条 维护干部正当权益。对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种上访、举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仔细甄别、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中推荐得票排位不靠前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公正对待;对因坚持原则而受到诬陷、诽谤的干部,要调查核实,及时澄清,弘扬正气,为他们说话撑腰,并依法依规追究造谣生事、搬弄是非者的责任。
第十条 关心爱护干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交流干部解决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问题。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因工作压力大导致情绪不稳定的干部,单位党组织要重点关注,及时给予心理健康疏导。市委、市政府组织县市区“四大家”正职、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其他先进典型,到市三甲医院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也要参照安排机关干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 加大基层扶持力度。按照分级负责、逐年增长的原则,进一步改善乡镇办公、“五小”设施,落实村(社区)运转保障经费和村(社区)干部经济和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