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对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不含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业和信贷资金),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给予奖励,奖金根据项目类别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其中引资在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1.5%-3%给予奖励;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1%-2%给予奖励;引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1.5%给予奖励,奖金50%作为单位工作经费,50%奖励有功人员。招商引资项目形成了税收的,从实现税收第一人年度起,另按市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连续3年奖励安排引资单位工作经费。
中央、省属企业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引进总公司或境外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资在1亿元-10亿元部分,按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奖金不超100万元。奖金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市直行政单位争取政策性资金的,财政按1%-2%安排单位工作经费。
引进市外房地产开发商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入库地方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有功人员5-10万元。
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以市统计局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招商奖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