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新上项目、增强后劲、扩大就业、培植财源,按照“置业岳阳”――扩大招商引资工程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为全市“招商引资年”,同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引进岳阳市外资金在岳阳投资,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入奖励范畴。
二、引进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项目竣工后能新增税收、扩大就业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4‰给予奖励。其中,引进投资工业项目按4‰给予奖励,引进投资其它项目按3‰给予奖励。
三、引进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项目竣工后能产生社会效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四、引进市外资金对国有企业改制整体收购的,按收购资金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3‰给予奖励。其中,对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整体收购的,按3‰给予奖励。
五、中央、省属和市直国有控股企业争取国家或行业投资的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1‰给予奖励,其中50%奖励法人代表,50%奖励项目争取其他有功人员。
六、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对政策性分配份额以外的按2‰给予奖励,其中50%作为单位工作经费,50%奖励资金争取有功人员。
七、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包括项目引荐人、承办人、协调人,奖金分配比例为:项目引荐人60%,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功人员30%,负责协调的有功人员10%。
八、行政事业单位招商引资,除对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外,连续5年按项目投产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5―10%列入下年度该单位预算,可用于补充单位办公费、干部职工医药费不足,改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九、招商引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取得投资方、引荐人确认,向市发改委申报。所依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项目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额度计算,由财政部门审核验证,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十、奖金由项目税收属地的财政列支发放。
十一、本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统一按此规定执行,其他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