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依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从2005年起,每年预算安排的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但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岳阳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委员会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优势骨干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等专业化发展方面的项目,高科技、高税收、高就业、高环保与高出口等重点技术改造方面的项目,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方面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五)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辅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活动项目;
(六)县、市、区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和中小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等表彰奖励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无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项目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无偿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委员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部署和要求,在市民营岳阳工程领导小组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岳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和市民营岳阳工程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和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当年度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经市工业经济委员会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项目必须要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担保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与县(市、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工业经济委员会申报。市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市工业经济委员会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项目:需附报申请专项资金报告;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需附报申请专项资金报告;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对确定支持项目,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岳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贴息或补助金下拨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使用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