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岳阳市委文件
岳发[2005]6号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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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实施“民营岳阳”工程,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范围。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石油、铁路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降低准入门槛。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并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到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允许企业和个人以所拥有的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可作注册资本,其比例可高于注册资本的35%。允许优势民营企业和拥有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冠“岳阳”市名。
三、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凡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民营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改为备案制。企业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本级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提高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农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支持民营经济项目的比重。对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创业、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等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积极组织申报,争取列入计划和资金支持。对民间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人员的民营企业,劳动、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技术革新,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采用环保工艺等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科学定税,阳光评税,确保税负公平。对民营工业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主要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开发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应收帐款质押、仓库质押、无形资产抵押、动产抵押、个人委托、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同一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洽谈会或银企联席会,并协调签约项目落实,督促企业强化信用意识。
切实降低贷款抵押成本。以房产和土地办理抵押贷款时,要简化抵押程序,不得重复收费。凡以房屋抵押为主的,到房产部门办理手续,同时到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凡以土地抵押为主的,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有地上建筑物的,同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只进行一次性评估。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延期、展期需要延长抵押期,经银企协商同意不予评估的,不再评估。抵押贷款逾期,相应的资产抵押也应延期,直至贷款本息归还为止,不再重新评估,免收房产、国土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按30%收取。与房产、国土有关的中介评估机构在办理抵押评估时,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优惠50%收取评估费。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从担保业务中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民营企业,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产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对外招商引资。建立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
七、实行平等供地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工业项目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5年内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民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视项目性质和规模采取分期缴纳(不超过5年)、记帐付息等方式处置。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或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抵押贷款,须一次缴清。凡进入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年缴纳土地租金,在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可由市直接调剂指标。
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任何单位不准强行要求民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要向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开放,民营企业家的培训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训计划,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职称评审部门和社会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信息,为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及职业资格考评创造条件。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技术人才的档案管理、工龄计算、职称晋升、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相关代理工作,为人才合理流动和使用打好基础。
九、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要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含行政事业单位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其前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连续计算。
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素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十一、大力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严格执行省、市有关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规定,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一个窗口服务、一个标准收费的做法,减轻、公平税费负担。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免收。
十二、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系。市和县(市、区)党委、政府成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系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工业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民营经济中的工业、农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分别由工业经济委、农业局、商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联系作用。各乡镇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列为工作重点,配备专人负责协调管理。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界定非公有制经济范围,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类型。综合整理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数据。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归口统计部门,规范统计口径与方法,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十三、加强和改进对非公制经济的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强化质量监督和产品标准化认证工作,打击假冒伪劣,确保产品质量。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