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岳阳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化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体系,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以及围绕中试项目研发开展的生产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试单位是指开展化工中试活动的企业或组织,负责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地运营单位是指负责化工中试基地运营管理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化工中试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试基地运营
(一)中试基地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其负责人应具备化工专业背景,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
(二)支持化工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转化功能平台等单位牵头设立公共中试基地,面向精细化工品、化工新材料、生物制造、功能化学品(电子化学品)等领域提供公共中试服务。
(三)基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编制基地运营方案。
(四)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
(五)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七条 各化工园区对中试基地项目优化考核指标,应以重点项目实现成果转化的数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专利技术数量等为考核依据,不以产值、税收、能耗强度等作为考核指标。鼓励中试项目在本地产业化。
第八条 中试基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承担中试基地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基地运营单位和中试单位承担中试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明确与中试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职责,并对基地内中试项目统一进行安全环保管理。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九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项目可参照科研项目管理,中试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由基地运营单位组织内部联审、外部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经项目所在化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级科技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即视为项目立项。
(二)生态环境保护。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按照本园区规划要求,根据入驻项目建设内容、行业类别,梳理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可开展中试基地整体环评报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对中试项目采取适度包容性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安全生产。中试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详细设计图纸、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对相关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报告及评审论证结果应向基地运营单位、所在化工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在役装置区域内可利用闲置的厂房、框架或空地建设中试项目,但必须确保与在役生产装置及相关公辅设施的安全间距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企业内部建设的中试项目可参照在中试基地建设的中试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属性(“是否属于中试项目”)由所在化工园区管委会组织所在县(市、区)级工信、科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联合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中试单位应当在基地运营单位的督促下认真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一)中试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二)中试单位应当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中试项目在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四)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中试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六)中试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中试项目研究结束后,中试单位应对试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表,并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进行采购和储存;对于易制毒、易制爆以及其他管控化学品采购、储存和销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中试单位应当履行中试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中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中试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中试产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运行期满或中途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营。
第十八条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要求,各执法部门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扰企,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九条 对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改革创新探索事项,如出现决策失误、偏差的,按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系列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