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目录程序

来源:市经信委   日期: 2012-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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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由裁量权

目录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耗能的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处罚种类:处分、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

法律依据:《节能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处以罚款;对擅自扩大的锅炉容量,燃料供应部门不供应能源。

  对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该条所指机电产品和设备的企业, 由银行停发货款, 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和处以罚款。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严重浪费能源后果的企业, 除进行上述处理外 ,节能管理机构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2)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⑶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超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上)

(十)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上)

(十一)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上)

(十二)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上)

(十三)盗窃电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现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上)

(十五)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情节显著轻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十九)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电力  节能 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  监督

三、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而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没有选择余地做出的行政行为。本文只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解决有选择余地的处置程序问题。

本文所指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程序性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种类、期限内自由选择。(1)选择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选择处罚幅度的的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3)选择处罚期限的自由裁量权:《节能管理暂行条例》对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该条所指机电产品和设备的企业,由银行停发货款, 由地方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和处以罚款。”这里的所限之期就是属于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四、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特困企业,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不予或从轻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本文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文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六、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一)属初次违反的且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二)实施违法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经调查核实属于管理疏漏造成,且行政相对人事后积极接受处理,认真加以整改的;

(三)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行政相对人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欺骗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下列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一)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的;

(二)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为之的;

(三)故意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高压线下或附近违章建房、取土、采矿;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节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到期仍未改正,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六)采用作弊、欺骗等手段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八)因违法行为使其他人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严重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十)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十一)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批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本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同意。未经集体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三)对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

(四)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根据;

(五)执法中对办理的拟罚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经市工业经委主管领导召集的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涉及货值金额或者可能罚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报经市工业经委大要案审查组集体审查后作出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疑难,影响大,涉及面宽的案件,经市工业经委党组审定后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十、本目录程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程序:1、县区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

2、市辖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资电科负责。

3、发现有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首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4、根据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大小规格定性处罚额度基数,报主管副主任批准后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电力建设项目先由岳阳电业局核对把关,在申报审批中,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不予审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