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工业经委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委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委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委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委工作、岳阳工业发展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委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委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关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委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委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委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委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委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委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委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委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委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委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委制定的有关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材料;
(二)本委召开重要会议(如委党组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本委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委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计划、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委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委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委主管业务的法律、法规、条例、 和长远规划等重要文件材料;
(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以及市级领导,国家、省经委负责人视察、检查我市经济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文件材料;
(九)以本委为主与同级机关的联合发文,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委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 本委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委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委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材料;
(四)本委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委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委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委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委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工作、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委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委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委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委为主办单位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本委归档;本委为协办单位的,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审批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