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室每月对委系统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1次督查,并开展暗访1次以上,对违纪违规现象及时通报和处理。
2、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将汇总目录报市纪委。
3、将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占百分制分值6分以上。
4、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要求报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操办的,2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科室单位年内发生2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要求报告的,发生1次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发生2次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取消科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