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会议集中决策、依法依纪决策和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具体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
(一)、我市工业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三)、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四)、以市经信委名义出台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涉及委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七)、委属资产的出租及处置;
(八)、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
(一)、委机关及二级机构人员的调进和调出(含提前退休、辞职等);
(二)、委机关公务员的招录;
(三)、委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四)、委机关科长(级)、副科长(级)干部的任免和轮岗;
(五)、后备干部选拔与管理;
(六)、市级及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七)、对机关及二级机构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惩处。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办公楼及办公设施的维修;
(二)、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的项目(资金)的申报;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主办大型活动(会议)资金;
(二)、扶贫资金(帮扶资金、解困资金);
(三)、上级单位或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委年度财务预算外1万元以上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三、基本程序
第七条酝酿阶段。
(一)、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委纪委的意见。
(二)、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委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相关科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决策阶段。
(一)、保证出席人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委党委会或委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应有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与会成员应逐个表态。委主要负责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态发表意见。
(三)、表决作出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项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执行阶段。
(一)、建立公示制度。“三重一大”决定事项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集体决策经公示或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二)、分工组织实施。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委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总负责。
(三)、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四、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应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委纪委对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
第十一条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委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委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委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市纪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等,追究责任。
六、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委其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