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项目资金申报管理,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发挥财政项目资金的积极作用和带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省、市财政专用于扶持工业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发展,由我委归口管理或组织申报的财政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委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申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管理办法及当年项目资金申报文件通知进行;市本级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按照《岳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市财企【2012】12号)、《岳阳市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市财企【2012】4号)及当年项目资金申报文件通知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由相关企业按当年项目资金申报文件通知要求编制,向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当地相关部门按程序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 委相关责任科室应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是否真实;
2、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当年项目资金申报文件通知要求。
第三章申报审查程序
第八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科室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下发项目资金申报通知,并同时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开;
2、承办科室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
3、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由相关责任科室于评审当天从项目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委主要领导召开主任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5、将主任办公会决定结果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市经信委将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按下以程序进行:
1、承办科室转发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申报通知,并同时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开;
2、承办科室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资金进行初审,提出申报方案,并报委分管领导审核;
3、承办科室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将申报方案联合相关部门上行文;
4、委主要领导签发上行文并报上级部门(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上级部门)。
第十条 委投资规划科负责建立项目资金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由相关行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较高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报期限按照当年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要求实施。严禁不符合程序和超过期限的项目进入申报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委纪检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申报单位、承办科室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项目资金申报文件通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申报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
2、抽查申报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项目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3、评审专家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
4、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5、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以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项目资金,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企业,除追回项目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管理承办人员不按程序办事,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投资规划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