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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经信委机关干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5-03-25 10:06 来源:市经信委 人事科 作者: 浏览量:
 

为了正确评价机关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在委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机关干部考核组,由分管人事的委领导任考核组组长,人事科、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综合科等科室为成员,具体负责实施干部考核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科及科以下在职干部和职工。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考核干部政治是否坚定;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举止文明,团结同志;是否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干部是否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是否具有创新意识,善于创造性开展工作;科室负责人是否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科学的领导方法;一般干部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是否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考核干部是否爱岗敬业;困难面前是否勇挑重担,主动承担工作任务;是否能够支持、配合、帮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考核干部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 干部考核满分为100分,由绩效考核(50分)与民主测评(50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考核分为科室日常工作考核(45分)、加减分项目考核(5分)。    

科室日常工作是指机关干部按照工作职责及岗位分工开展的常规性工作、创新性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省经信委及我委要求完成的任务性工作。

每年3月至4月,各科室负责人要按照年初市委、市政府、省经信委年度工作部署和委工作安排,将涉及本科室的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量化、细化、落实到人。

11月至12月,由科室负责人组织本科室同志结合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分,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委领导分别进行审核。整理日常工作考核证明材料,做好年终考核前各项准备工作。

12月至次年1月,考核组对全体干部日常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证明材料,确定干部日常工作最终得分。

第五条 加分、减分

  (一)加分项

  1.上级充分肯定。工作得到市委书记、市长、省经信委主任批示肯定的;工作在全省列前5名的,或者与上年度相比进步10名以上的;创新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的,或者在全市做典型发言的。达到上述要求,具体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每人加1分。

  2.社会影响较好。工作或活动社会反响很好,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省级部门工作简报上宣传报道的,具体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每人每次加1分。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市级部门工作简报上宣传报道的,具体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每人每次加0.5分。

  3.获得表彰奖励。

  (1)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部委表彰奖励的集体荣誉,具体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每人加1分;个人荣誉,受表彰干部加1分。

(2)获得省直单位或者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集体荣誉,具体负责同志和部门负责人每人加0.5分;个人荣誉,受表彰干部加0.5分。

表彰奖励在委干部考核时间之后的,相关加分项目计入下一年度考核成绩。

4.信息调研工作。积极报送政务信息,在完成委信息报送任务的基础上,每多报送1条加0.2分;积极参加委工作调研活动,在完成委调研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每多开展1个调研课题加0.5分。

5.中心工作任务。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的,具体负责同志加0.5分。

  加分项中,具体负责人与科室负责人身份重合的不重复加分。干部考核加分上限为5分。加分项目由个人提出并提供依据,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委领导签字后,提交考核组审核后确定。

  (二)减分项

  1.日常考勤无故缺勤的(统一考核),每次减0.5分,被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检查无故缺勤的,每次减1分。

  2.会议、学习无故缺勤的,每次减0.5分。

  3.负责的工作在全省排在10名后或者最后等次的,具体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各减1分。

  4.负责的工作受到省经信委或者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具体负责人及科室负责人各减5分。

同一减分项按最高分数减分,不重复减分。减分项目由相关科室提出并提供依据,由考核组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 民主测评。每年1月至3月,召开全体机关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廉”四项(“绩”在绩效考核中体现)。民主测评满分为50分,分为优秀(50分)、称职(45分)、基本称职(40分)、不称职(35分)四个等次,由机关全体干部对考核对象测评打分,考核对象所得总分除以打分人数为其实际得分。

第七条 绩效考核成绩与民主测评成绩相加,作为干部考核最终成绩,在次年1月至3月期间进行计算。根据最终成绩确定机关干部考核结果。最终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60分(含60分)以上65分(不含65分)以下的,定为基本称职;65分以上的,定为称职;得分排序在优秀名额数之前的,定为优秀。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免谈话,限其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四)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必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五)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奖金,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行政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当年不得发放奖金。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发放年终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只参加平时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非部门派出,但经部门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四)或当年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干部、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工作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部门提供。

(七)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依据所在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八)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一条  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附件:岳阳市经信委机关干部考核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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