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经信委
日期: 2009-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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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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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2005〕18号 (2005年5月11日) 为进一步营造我省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政风建设,推进以工业化为核心的“三化”进程,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全省2005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不必要和不适当的许可项目要取消和调整。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要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将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逐项公开;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实施后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推行机关效能建设,建立行政效能保障机制 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基本义务。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效能保障机制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作用,按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针对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现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改善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从根本上确保各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职能部门要明确效能建设的目标,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权限,建立一整套反映客观规律及其要求的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机关效能保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社会公正的法制环境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决摒弃部门利益驱动执法、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进行。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对执法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司法不公和政法系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投诉,由政法机关受理,坚决查处徇私枉法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面向企业的检查、收费等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行政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举报。改革年检制度,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年检。 推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一级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一次性检查。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同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均有检查权的,由先行检查的行政机关或部门行使检查权,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抄送其他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各级行政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意见的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年度总结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服务经济的职能,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行政相对人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往来成本,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今年年底,各市州和省直责任单位要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后报省委、省政府。 (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制度。省、市州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测评点,完善测评内容,充分发挥测评点的作用。各测评点要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情况。对能主动、全面、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的测评点,要继续保留;对不能坚持依法经营和发挥测评点作用的单位,要取消其测评点资格。对地方和部门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检查和测评,由省优化办负责,组织省、市州测评点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全省通报。 (三)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各级都要建立案件受理、投诉受理快速查办的联动机制,确定联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各应当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查办,不得推卸、拖延。要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省优化办可提请省人大有关机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限时办结,并依法监督办理情况。对法院判决生效或检察机关已处理但存在司法不公、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案件,省优化办可提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交办或督办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 各级优化办和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省优化办要直接查处和督办。健全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 (四)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今年年底,省优化办要对全省案件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部门、单位的被投诉率和投诉案件的查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实行综合计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全省。对连续二次排名为最后三名的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严重违反湘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由同级优化办视情况并按程序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被投诉单位对本级优化办或上级优化办查处投诉案件不配合,或者对本级优化办或上级优化办的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优化办可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纠正的,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活动,单位一把手当年不得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成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五)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和优化投资环境“绿色通道”制度。由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为在湘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对投资环境的投诉免费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律师援助的对象是:省内所有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律师援助的投资者。 各级要建立健全优化投资环境“绿色通道”机制,为投资者及投资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接受投资的市州、县市区和部门、行业、企业,应及时向同级优化办通报有关情况。各级优化办获得投资信息后,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为投资者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就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绿色通道”服务由各级优化办组织,各职能部门配合。 (六)建立专项舆论监督制度。由省优化办和省委宣传部建立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专项舆论监督制度,对企业的报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严禁有偿新闻,严禁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向企业索要钱财以及强拉广告、强要赞助。凡报道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宣传部门要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六、加强诚信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营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推行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努力创建诚信政府。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制。各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守信企业奖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由省商务厅和省经协办牵头,分别对在全省重大招商活动签约的利用外资和内资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检查,对未能按期落实的项目,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对在招商引资中搞虚假承诺或虚报浮夸引资成效的地区和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通报全省。省监察厅对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优化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基本职能,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并把履行这一职责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确保优化办工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优化办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依法监督意识,提高队伍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